序号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科室) | 执法依据 | 实施对象 | 备注 |
1 | 对没有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的游泳场所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 | 法规体总办 | 《河北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2000年12月20颁布)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或公民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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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 | 法规体总办 |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颁布)第三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单位或公民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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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 | 法规体总办 |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七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单位或公民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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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违反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规定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 | 群众体育科 | 《河北省全民健身活动办法》(2001年12月21日颁布)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对未取得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证书从事有偿全民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经营性全民健身服务单位聘用无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有偿服务的,责令改正,并根据无资格证书人员的人数,对单位按每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三)对超越资格证书确定的项目范围从事有偿体育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或公民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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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规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 | 群众体育科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26日颁布)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单位或公民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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