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小饭桌”开办指导规范(试行)
2019-08-30   22时43分 浏览次数:

承德市“小饭桌”开办指导规范(试行)

 

一、公共卫生安全基本要求

1.休息场所面积应与学生人数相适应,实行男女分设,不得设置通铺。

2.加强环境卫生管理,采光良好,室内及时通风换气,确保空气清新。

3.配备安全有效的防控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备设施,及时清运废弃物。

4.建立托管学生因病缺勤登记制度,及时观察学生健康状况, 做到传染病早发现、早隔离、早报告。

5.提供给学生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要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

6.应有充足的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二、治安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1.场所内不得使用可燃材料装修。

2.场所每 100 ㎡(面积不足的,按100 ㎡计算)应配备不少于 2 具5kgABC干粉灭火器、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器材。

3.场所房间内应设置独立式感烟探测器,配备符合托管人数的逃生辅助设施(逃生面罩)。

4.厨房应配置灭火毯,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并能自动切断气源。

5.设置在三层的场所至少配备一个缓降器。

6.托管场所安全出口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严禁在门、窗、走廊设置或堆积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7.“小饭桌”一般不应使用液化石油气,如受条件限制不得不使用时,气瓶超过100kg应在室外设置独立的气瓶间,气瓶间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

8.在“小饭桌”场所范围内,应安装全覆盖且图像清晰的视频监控系统,尤其是重点部位(如厨房、就餐场所、学习场所、门口等),视频录像资料保存不少于 30 天。

三、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基本要求

1.有独立的食品加工制作场所和用餐场所,场所面积与就餐人数相适应。

2.经营场所应有充足的生活饮用水水源,食品加工操作场所应有固定专用的水池,配备餐具消毒、食品冷藏冷冻、通风排烟、防尘防蝇等设施。

3.从正规渠道购进食品及食品原料,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不得购买来源不明的食品和原料。

4.配餐合理,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学生营养标准,每周制定食谱,并在就餐场所公示;严禁加工制作冷荤凉菜等高风险食品,不得使用隔餐的剩余食品,避免生熟交叉污染。

5.餐用具应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消毒后的餐用具应储存在专用的密闭保洁设施内,保持清洁。

6.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按品种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存放 48 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得少于125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7.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四、建筑安全基本要求

1.应使用建筑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房屋,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3㎡。

2.经营场所固定且应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建筑物的首层、二层、三层靠外窗位置,严禁设在建筑物的四层及以上楼层和地下、半地下建筑内。

3.经营场所不得对原承重结构进行拆改,确需拆改的,应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加固方案。

五、从业人员基本要求

1.“小饭桌”的开办者和工作人员应身体健康,没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

2.“小饭桌”应根据托管学生人数配备工作人员,托管学生在25人以下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工作人员;每增加20名学生,应当相应增加1名工作人员。

六、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1.开办者必须与学生家长签订学生安全保障托管协议,明确安全保障和学生管理措施。

2.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卫生、食品、消防、治安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并在显著位置公示。

3.每学期组织学生开展一次相关紧急情况下的疏散、自救、互救知识教育活动。

4.建立学生信息通报制度。“小饭桌”应当对托管学生登记造册,将学生非正常或擅自离开“小饭桌”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并做好记录。

5.建立学生交接制度和外来人员进出台账。安排专人负责托管学生的接送工作,学生离开“小饭桌”之前,始终有工作人员照看。

6.“小饭桌”应当预防和避免暴力、欺凌等侵害事件发生,保护托管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

7.“小饭桌”应加强对托管学生的教育和管理,不得在“小饭桌”及周边喧闹,避免扰民,并及时处理引发的邻里纠纷。

七、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基本要求

1.应建立健全各类安全事故或其它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并定期组织演练。

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开办者应立即将有症状学生送医院治疗,并停止经营活动,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生所在学校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3.发生传染病疫情,开办者应立即将有症状学生送医院治疗,并停止经营活动,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生所在学校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采取防控措施,控制疫情扩散、蔓延。

4.发生火灾、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开办者应及时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生命安全,并停止经营活动,及时向公安、应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生所在学校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5.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等突发事件时,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它必要防护措施,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


承德市“小饭桌”星级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小饭桌”星级评定管理工作,有效提升“小饭桌”服务管理水平,根据《承德市“小饭桌”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取得《“小饭桌”开办信息公示卡》且经营一年以上的“小饭桌”。

第三条  “小饭桌”星级评定工作坚持统一标准、量化考核、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小饭桌”的星级评定工作,并实施分级管理。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规范,结合各服务管理部门的综合评价结果,评定“小饭桌”星级管理等级,从低到高分为三星、四星、五星三个等级。

第六条  “小饭桌”符合下列条件的,评定为五星:

1.建筑面积200㎡以上, 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4㎡,后厨、餐厅、学习、休息等场所布局合理,设施完备;

2.实现“互联网+小饭桌”,摄像头覆盖除卫生间、休息场所以外所有区域,家长可随时通过网络视频了解学生情况;

3.从业人员数量与托管学生数量相适应,配备比例不低于1:10;

4.从业人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且身体健康,持证上岗,穿戴整洁、大方,热爱学生,尊重家长,文明礼貌,态度和蔼,重视学生思想行为习惯培养,未发生学生、家长投诉事件;

5.每周制定膳食计划并向家长公示,荤素搭配合理,符合营养健康相关规定;

6.建立“小饭桌”消毒制度,按要求对学生用品、公共场所和环境进行消毒,达到预防效果;

7.每学期开展安全教育不少于两次,开展消防演练和紧急逃生演练不少于一次;

8.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卫生、食品、消防、治安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并在显著位置公示。

第七条  “小饭桌”符合下列条件的,评定为四星:

1.建筑面积150㎡以上, 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3.5㎡,后厨、餐厅、学习、休息等场所布局合理,设施完备;

2.实现“互联网+小饭桌”,摄像头覆盖除卫生间、休息场所以外所有区域,家长可随时通过网络视频了解学生情况;

3.从业人员数量与托管学生数量相适应,配备比例不低于1:12;

4.从业人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且身体健康,持证上岗,穿戴整洁、大方,热爱学生,尊重家长,文明礼貌,态度和蔼,重视学生思想行为习惯培养,未发生学生、家长投诉事件;

5.每周制定膳食计划并向家长公示,荤素搭配合理,符合营养健康相关规定;

6.建立“小饭桌”消毒制度,按要求对学生用品、公共场所和环境进行消毒,达到预防效果;

7.每学期开展安全教育不少于一次,开展消防演练和紧急逃生演练不少于一次;

8.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卫生、食品、消防、治安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并在显著位置公示。

第八条  “小饭桌”符合下列条件的,评定为三星:

1.建筑面积100㎡以上, 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3㎡,后厨、餐厅、学习、休息等场所布局基本合理,设施基本完备;

2.安装全覆盖且图像清晰的视频监控系统,尤其是重点部位(如厨房、就餐场所、学习场所、门口等),视频录像资料保存不少于 30 天;

3.从业人员数量与托管学生数量相适应,配备比例不低于1:15;

4.从业人员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且身体健康,持证上岗,穿戴整洁、大方,热爱学生,尊重家长,文明礼貌,态度和蔼,重视学生思想行为习惯培养,未发生学生、家长投诉事件;

5.每周制定膳食计划并向家长公示,荤素搭配合理,符合营养健康相关规定;

6.建立“小饭桌”消毒制度,按要求对学生用品、公共场所和环境进行消毒,达到预防效果;

7.每学期开展安全教育不少于一次,开展消防演练和紧急逃生演练不少于一次;

8.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卫生、食品、消防、治安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并在显著位置公示。

第九条  “小饭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两年内不再进行星级评定。

第十条  发生安全事故,或者拒绝申报开办信息的,体罚、打骂学生,造成恶劣影响的,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星级,开办者及其相关人员终生禁入。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评定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对评价过程中的文件资料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对评定为星级的“小饭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张贴公告等方式进行信息公示,方便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星级评定等级确定检查频次。五星级“小饭桌”实行“双随机”抽查,四星级“小饭桌”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三星级“小饭桌”每学期检查不少于一次。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星级评定名义向“小饭桌”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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