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13/2019-26869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发布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承德市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9-11-21   17时20分 浏览次数:

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承德市财政局

办公室




文件


承人社字〔2019〕245号 





各县、自治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定点培训机构,市直有关部门、院校、企业:

现将《承德市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承德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8日

承德市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实施意见》(冀人社规〔20195号)精神,加快技能强市建设,在承德市辖区范围内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新型学徒制是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院校参与的原则,围绕我市“3+3”绿色主导产业和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重大发展战略,以文化旅游、钒钛新材料及制品、清洁能源、大数据、绿色食品及生物健康、特色装备制造等产业为重点,在各类企业全面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创新培养企业青年技能人才的制度。

第三条 目标任务。在我市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经过努力,在全市形成政府激励推动、企业加大投入、培训机构积极参与、劳动者踊跃参加的职业技能培训新格局,2019年完成新型学徒制培训730人。2020年起,每年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目标任务,继续加大工作力度,逐步扩大企业新型学徒培训覆盖面。

第二章 企业新型学徒制内容

第四条 培养主体。包括企业、院校(包括技工院校、职业院校,以下简称“培训机构”)。

第五条 培养对象。学徒培训以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转岗转业人员为主要培养对象,具体由企业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

第六条 学徒培养目标。以培养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级技工、高级技工为主,培养期限为1—2年(中级工通常为1年,高级工通常为1—2年),特殊职业(工种)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后延长到3年。

第七条 培养方式。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以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半脱产培训为主要内容的培养模式,在企业主要通过企业导师带徒方式,在培训机构主要采取理论学习和实践学习结合成一体的教学培训方式。培养期限内的具体教学时间设置要科学合理,不能是短期培训。

1.企业培养方式:企业主要通过企业导师带徒方式,由企业选拔优秀高技能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企业导师重点指导学徒进行岗位技能操作训练,帮助学徒逐步掌握和提升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

2.培训机构培养方式:培训机构主要采取工学一体化教学培训方式,由培训机构安排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水平的指导教师,负责承担学徒的学校教学任务,重点强化理论知识学习,做好与企业实践技能的衔接。技工院校、职业院校等符合学制教育条件的培训机构,可根据企业生产和学徒工作需求,对学徒进行非全日制学籍注册,采取弹性学制,实行学分制管理,并建立和完善适合弹性学制和学分制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和考核制度。鼓励和支持学徒利用业余时间分阶段完成学业。

围绕培训内容和方式创新,大力推广“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远程培训和引进开发符合本地产业发展和地域特色经济的“职业培训包”等培训模式,提高培训便利度和可及性。

第八条 培养任务。企业主导确定培养任务,具体培训由企业和培训机构分别承担。

第九条 培养内容。主要包括专业知识、操作技能、职业道德、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安全生产规范和职业素养,特别要强化工匠精神和职业素质的培育。具体课程设置和教学大纲由企业根据生产一线实际需要进行设置。

第十条 培养主体职责。培养学徒的主要职责由所在企业承担。培养学徒前,企业要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培训目标、培训内容与期限、质量考核标准等内容。企业委托培训机构承担学徒的部分培训任务,并与培训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培训的方式、内容、期限、费用、双方责任等具体内容,保证学徒在企业工作的同时,能够到培训机构参加系统的、有针对性的专业知识学习和技能训练。培训机构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后,根据企业岗位实际需求和职业(工种)分类,以“一企多班”、“一企一班”或“多企一班”的形式,对学徒进行编班入学和非全日制学籍注册,加强在校学习管理。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大中型企业可与培训机构合作举办培训班。有招工和培训需求的小微企业由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组织多家小微企业联合与培训机构合作开办。同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大中型企业独立办班: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建立较完善的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和技能人才激励机制;能一次性选拔30人以上参加学徒培养。

2.小微企业联合办班:有招工培训需求的小微企业信用状况良好,培训职业(工种)符合本地产业发展需求。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开展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的办学许可或培训资质。

2.具备培训相应职业(工种)所必需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实训设备和师资力量。

3.职业培训(工种)应有相应的培训技术标准和教学计划。

4.培训机构管理制度健全,能够对培训对象提供必要的后续服务。

5.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

第四章 培训备案

第十三条 企业新型学徒培训实施备案审核制度。按属地管理原则,各类企业在开展学徒培训前,应向企业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报送以下备案材料:

1.《承德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备案表》。

2.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

3.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4.计划培训人员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

办理程序。县(市、区)人社部门对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规范形式的,应予以受理;备案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范形式的,应当场告知备案单位补正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作出说明。

县(市、区)人社部门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备案材料的审核,审核后聘请专家评审团实地考察评估,根据考察评估结果列入学徒培养计划。

第五章 培训要求

第十五条 培训实施。企校双方按照培养计划和合作协议约定,对学徒共同进行培养,并实施实名制信息管理,建立培训台账,详细记录参训人员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学历、培训职业(工种)、学校班次、培训时间、考核成绩、技能等级和联系方式等。

第十六条 企业投入。健全企业对学徒培训的投入机制。学徒在学习培训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承担带徒任务的企业导师享受导师带徒津贴,由企业承担,标准由企业确定。企业按照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向培训机构支付学徒培训费用,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 考核评价。企业、培训机构应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结合岗位生产实际,制定考核评价方案。学徒培训期满,企业和培训机构应按照学徒培养计划对其进行考核评价,并作出评价结果。组织学徒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结业(毕业)考核,合格者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毕业证书)。

第六章 政策支持

第十八条 对学徒培养规模大、质量高、效益好的企业和培训机构,优先扶持建设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对优秀企业导师,优先扶持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

第十九条 培训补贴。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补贴。企业按新型学徒制要求培养中级工按每人每年4000元给予补贴、高级工按每人每年6000元给予补贴,由企业自主用于学徒培训工作。补贴资金从各县(市、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中列支。

第二十条 申请补贴。企业在开展学徒培训前将有关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审核并列入学徒培训计划的,财政部门可按规定向企业预支50%的补贴资金。

企业在完成培训任务后,由企业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申请其余补贴:

1.《承德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助资金申请表》。

2.《承德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人员花名册》。

3.《承德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备案表》。

4.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毕业证书复印件。

5.不低于10次的培训视频资料。

6.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企业新型学徒制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按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不能超出补贴范围,不能重复享受补贴。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本地人社部门提交的单位备案和资金分配意见,按规定程序及时下达拨付资金。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于收到资金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备案的单位拨付补助资金。

对参加学徒培训的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生活费补贴、社保补贴政策。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加强组织领导,保障稳步实施。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作为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加快技能强市建设的重要工作内容,压实工作责任,认真抓好组织实施。要建立人社部门牵头,财政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动实施。

第二十二条 规范组织实施,提升服务能力。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严格落实学徒培训审核备案制度,提高审核效率。驻承央企、省企学徒培训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所在县(市、区)工作范畴,享受当地政策。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主动对接属地企业,做好服务保障工作。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工作力量,做好对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学徒培训的管理服务工作,建立与相关企业的定期联系制度,做好工作指导和政策解读。鼓励企业和培训机构积极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提供便捷高效的鉴定服务。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学徒培训经费保障工作,及时足额拨付相关补贴资金。

第二十三条 构建评估机制,加大监管力度。对学徒培训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制定企业目录、培训机构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动态调整。结合省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基于互联网的职业培训公共服务和监管平台,逐步实行全省统一的网上备案审核制度,实现信息联通共享。实施学徒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指导企业建立培训台账,以备查验。要加强对培训机构培训过程、培训结果的监管,实时监控,严格考核验收。学徒培训过程中发生变更的要及时报告备案。

对出现考核验收不合格或拒不配合考核验收、提供虚假材料备案、弄虚作假骗取或套取补贴资金、出现严重违法行为任何一种情形的,3年内不再受理其企业新型学徒制备案。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广泛宣传动员,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广泛动员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积极参与学徒培训,扩大企业新型学徒制影响力和覆盖面。创新宣传方式,通过印发明白纸、张贴海报、悬挂条幅、工地讲堂、政策入企宣传周等形式,利用网络、微信、电视、报纸等媒介广泛开展宣传。注重宣传我市企业技能人才培养的典型经验、办学特色、创新亮点和良好成效,努力营造全社会尊重技能人才、重视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服务全市建设和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八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1015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承德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备案表

2.承德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助资金申请表

3.承德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人员花名册

附件1:

承德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备案表

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地址


邮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培训工作

负责人


联系电话


经济类型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私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合作企业 □其他企业

所属行业


主营业务


职工总数


技能岗位

职工人数


是否实施首席技师制度

□是 □否

是否实施技能

人才自主评价

□是 □否

培训机构基本情况

合作培训

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培训工

作负责人


联系电话


培训计划

培养职业

(工种)

参培人数

培养目标

培养起止时间

理论

课时

实操

课时
















培训师资

培训机构

教师姓名

职称/

职业资格

级别

企业导师姓名

岗位/

职业资格

级别



















申报企业

(盖章)

县(市、区)人社部门

审核备案

(盖章)










此表一式三份,县(市、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申报企业各存一份。

附件2:

承德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助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

(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时间

法人姓名


身份证号


经办人


单位地址


经办人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培养学

徒总数

其中:

中级工

高级工

补贴总额

万元

期次

培训时间

培训职业

(工种、专项能力)

考取证情况

补贴金额/万元

监管

次数

考取中

级人数

考取高

级人数

中级工

高级工































县(市、区)人社

(盖章)











此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县(市、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各一份。


附件3:

承德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人员名册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就业创

业证号

联系电话

培训开始时间

培训结束时间

期次

考取证级别

补贴

金额

劳动合同

起始时间

劳动合同终止时间




































































































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9年11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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