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13513/2012-10062 |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发布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文件编号: 承市劳社(2009)4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县、自治县、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管理和与各项就业援助政策衔接工作,按照承市政[2008]255号、冀劳社办[2008]106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
1、按照承市政[2008]255号规定,全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在统一对辖区内的所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包括2008年新办而未录入微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进行年检,同时将年检情况录入微机,确保一人、一证、。后,未就业人员逾期未年检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不再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原《再就业优惠证》和未年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同时作废,由持证人交原发证机关销毁。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年检具体实施方案参照市局对《就业失业登记证》年检的实施细则(见附件)。
2、登记失业人员应当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服务活动,并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准确的记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及失业报告情况,做好相关信息管理工作,并定期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就业失业登记证》相关信息。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失业人员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各类人员享受优惠政策后,政策执行部门和提供就业服务的机构,要及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标注落实政策的内容、金额、部门、时间等相关信息。
3、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1) 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2) 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
(3) 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 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
(5) 超过法定劳动年龄或死亡的;,
(6) 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7) 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8) 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9) 终止就业要求或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10) 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二、规范《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程序
1、按照冀劳社办[2008]106号文件规定,《就业失业登记证》由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核发并年检。2009年以前,全市各级发证机构辖区内办理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持证人户籍为非本辖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一律作废,证件交由原发证单位销毁,在本次年检结束后,到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重新登记办证。
2、全市各级发证机构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对年检人员和新办证人员进行户籍审核,并按要求及时填报《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情况统计表》,未及时上报报表的县区将停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本通知的要求落实到实处。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就业服务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除上述规定内容外,承市劳社办(2008)72号文件的其他规定继续执行。
联 系 人:毛 健
联系电话:(0314)2034924
附件: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就业失业登记证》年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实施细则
二○○九年一月九日
主题词:《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 管理 通知
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月9日印
(共印25份)
附件
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对《就业失业登记证》年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实施细则
从即日起至年2月28日止,对市区内的所有《就业失业登记证》进行年检(包括2008年新办的),并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认定。2009年起《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享受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的依据。逾期未年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作废。
年检程序:
持证本人需携带:
1、《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2、《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各1张);
3、一寸免冠照片1张;
(登记失业人员需带2张照片同时办理求职登记)。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指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城镇常住人员:
1、符合40、(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年龄计算到2008年底)的失业人员;
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半年以上人员;
4、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从失业保险所登记失业之日起计算);
5、持有《残疾证》的人员;
6、就业困难的完全失去土地人员;
7、家庭经济困难的大中专毕业生(享受城镇低保或农村低保户家庭)。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审核程序:
就业困难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通过年检后,由本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居民身份证》、社区出具的证明并按以上人员分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审批表》,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提出申请。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经核实公示7天后,报县(区)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七个街道由市劳动保障局(就业科)复审认定,六个乡镇由双桥区劳动保障局复审认定。
申请人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后,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按省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备注:
按冀劳社办[2008]106号文件规定,《就业失业登记证》由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核发并年检。市区内持证人员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站进行年检。市区内6个乡镇的年检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进行登记。
在市区内办证的人员,户籍为县、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一律作废,证件交由发证单位销毁,在本次年检结束后,到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重新登记办证。
原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一律废止。持证人员如未办理《就业失登记证》可凭《再就业优惠证》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换领《就业失登记证》同时将原《再就业优惠证》交由事务站回收,送原发证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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